不能放棄中標的理由+1個!
專家: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專家:
如果案例中的A公司堅持放棄中標,其可能會受到以下處罰:
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
第五十七條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至三年內禁止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并由主管部門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處采購金額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與本市政府采購資格,處采購金額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罰款,并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采購活動中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簽訂、履行采購合同,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的;
(五)與其他采購參加人串通投標的;
(六)惡意投訴的;
(七)向采購項目相關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當利益的;
(八)阻礙、抗拒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十四條 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標機構或采購人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并由主管部門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予以通報。
(一)投標截止后,撤銷投標的。
(二)中標后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合同的。
(三)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人、采購招標機 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四)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不予退還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利息應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