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1號——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
部長 劉昆
2019年11月27日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行為,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應予公開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單一來源采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政府采購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以及投訴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處理結果、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等政府采購監管信息。
第四條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應當遵循格式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查找獲得的原則。
第五條 財政部指導和協調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對中央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對本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對中國政府采購網進行監督管理。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對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格式編制。
第八條 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發布,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所在行政區域的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發布。
除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省級分網以外,政府采購信息可以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同步發布。
第九條 財政部門、采購人和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發布主體)應當對其提供的政府采購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中國政府采購網及其省級分網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以下統稱指定媒體)應當對其收到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發布主體發布政府采購信息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
第十一條 發布主體應當確保其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政府采購信息內容一致。
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政府采購信息內容、時間不一致的,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或者其省級分網發布的信息為準。同時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省級分網發布的,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發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二條 指定媒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政府采購信息發布主體的身份進行核驗。
第十三條 指定媒體應當及時發布收到的政府采購信息。
中國政府采購網或者其省級分網應當自收到政府采購信息起1個工作日內發布。
第十四條 指定媒體應當加強安全防護,確保發布的政府采購信息不被篡改、不遺漏,不得擅自刪除或者修改信息內容。
第十五條 指定媒體應當向發布主體免費提供信息發布服務,不得向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收取信息查閱費用。
第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處理,并予通報。
第十七條 指定媒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實施指定行為的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依規處理,并予通報。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涉密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發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9月11日頒布實施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同時廢止。